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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士照明吳長江強力回擊 反駁“三宗罪”

字體變大  字體變小 發(fā)布日期:2014-09-19  瀏覽次數:383
核心提示: 雷士照明的內斗已經持續(xù)月余,吳王雙方各執(zhí)一詞至今未有定論。
  雷士照明的內斗已經持續(xù)月余,吳王雙方各執(zhí)一詞至今未有定論。繼9月10日雷士照明再次公開宣布創(chuàng)始人吳長江的罪狀后,11日吳長江在北京召開雷士中國媒體通氣會,就賭博、關聯交易等問題進行回答,并委托代理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通報并答記者問。

  回應賭債問題

  在不久前的2014年8月11日,由吳長江和德豪潤達分別主導的雷士照明每天見面會分別在重慶和北京召開,雙方引爆了多個爭執(zhí)點。王冬雷向媒體提供并播放了吳長江涉嫌賭博的對話音頻,錄音效果不是很清晰,“7月18日,吳長江在我辦公室當面承認他有4個億的賭債,而且是非法賭博的賭債,每月利息超過一千萬,已經4個月沒有支付利息了,天天被人追著跑。”

  本次吳長江回應說錄音為剪輯而成,是惡意詆毀,“如果真像他所說的,欠那么多賭債,可能我早就被黑社會追殺,死于非命了”。

  吳長江:有權出售商標使用權 未回應親屬關聯公司持股

  之前德豪潤達發(fā)布會矛頭直指吳長江關聯交易。原因是吳長江于2010年代表惠州雷士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山東雷士照明發(fā)展有限公司、重慶恩維西實業(yè)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愛司照明有限責任公司各簽署一份許可協(xié)議,授予三家公司為期20年的雷士品牌使用權利。董事會卻被蒙在鼓里,而這3家公司都是由吳長江親屬所控制。

  吳方指出,“雷士照明”商標許可早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經開始,之后只是合法遞延,該許可屬于有償使用,只要三家公司依照約定向商標權利人惠州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繳納商標許可費,就不違背我國現行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也就不存在王冬雷公開指責吳長江私下許可三家公司使用“雷士照明”的關聯交易行為。

  但是就岳母、岳父分別是山東雷士、圣地愛司和恩維西的大股東,及嫡系也在中山圣地愛司控股的情況,吳長江并未加以解釋。

  吳長江說“我仍然是‘雷士控股’的股東之一,我的股權結構分別為已經決議通過的(含期權)的2.4%和通過‘德豪潤達’我的持股比例反射到‘雷士控股’的5.13%。我個人的股比比王冬雷個人在‘雷士控股’的持股比例要高得多。”但這一說法未得到王冬雷方認可。9月15日,雷士照明授權律師廣東大公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對廣州新快報記者表示,雷士風波發(fā)生后,吳長江在不同場合均聲稱自己擁有雷士照明2.54%的股權,但雷士照明董事會秘書處并未查到相關記錄,在2014年8月29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吳長江也并未進行股權登記以參加股東大會。

  誰違背了2012年簽的秘密協(xié)議

  據了解,2012年引進德豪潤達入股,吳長江和王冬雷之間簽署了秘密協(xié)議,雙方協(xié)議規(guī)定互不干涉對方經營管理。

  王冬雷表示,“我們之前有過君子約定,這個君子約定主要是對雙方各自上市公司的工作相互支持,但是有一個前提條件,不能損害上市公司股東利益。第二這個協(xié)議的有效期是一年,我相信我的回答已經到位了。”

  吳長江則說王冬雷突然撕毀協(xié)議是因為“德豪潤達”當前財務急劇惡化,王想借機假戲真做,利用股東表決權將他拿掉,將“雷士控股”打包套現。吳長江的律師在發(fā)布會上表示,雷士照明股東大會決議無效,雷士照明董事會此前罷免吳長江CEO職務的決議也無效。除了向香港區(qū)域法院提起訴訟外,也向公司注冊地開曼群島提起訴訟。

  互指侵吞巨額資產、涉罪

  王冬雷此前指責吳長江侵犯上市公司利益,核心內容是吳長江涉嫌1.73億元違規(guī)抵押擔保。吳長江或因此涉嫌挪用資金罪或職務侵占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三宗罪”。

  吳長江說,自己與王冬雷的換股是分別用現金按照約定購買對方上市公司的等額股值來操作的,在“德豪潤達”購買吳的“雷士控股”對價中,至今還有一個多億港幣沒有支付給吳長江,經過吳委派的律師核對,該筆款項早已經從上市公司”德豪潤達“公司賬上支出,這筆款項的經手人是王東雷。

  會前播放了2014年8月8日15時許的一段辦公室內打斗視頻,吳方指出王冬雷指使數十名不明身份的人闖入“雷士中國”辦公大樓,采用暴力損壞公私財物、打傷工作人員、暴力搶奪公司印章和證照的,隨后凍結全部銀行賬戶,并將保證生產經營、市場銷售的ERP電腦系統(tǒng)人為破壞,導致生產經營全面停擺的行為已經涉嫌涉嫌尋釁滋事或擾亂社會秩序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吳長江的代理律師認為“三宗罪”指責不成立。他指出,其中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在銀行作為擔保人向銀行借款用于“雷士總部大廈項目”建設所需,擔保行為最終指向的是雷士的根本利益。吳長江的行為不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也不構成挪用單位資金罪。即便其未按照程序辦理僅屬于企業(yè)內部紀律問題,屬于經營管理過錯,不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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